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302民初9808号 原告:临沂市兰山区曹老大眼镜行,住址:临沂市兰山区通达路与北园路交汇处向北100米路东。
投资人:曹纯梓。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文明、邵常磊,山东超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九州商业集团有限公司连锁超市银雀山广场店,住址:兰山区开阳路与琅琊王路交汇处东北角。
负责人:杨春兰。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会石,山东正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临沂市兰山区曹老大眼镜行与被告山东九州商业集团有限公司连锁超市银雀山广场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1日立案。
原告临沂市兰山区曹老大眼镜行于2019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沂市兰山区曹老大眼镜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