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10民初7440号 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南光路****201。
法定代表人:陈世民。
委托代理人:蒯飞,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吴嘉颖,广东政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菲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来广营赢秋苑**楼****。
法定代表人:尤璇。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iv>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菲德商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