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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阮爱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6民初410号
案件名称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阮爱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7-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阮爱花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6民初410号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伟,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丹,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阮爱花,女,1958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阮爱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5日立案。

2019年7月26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阮爱花的起诉,系其对自身享有的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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