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知民初44号 原告:朴振奎,男,1969年8月21日出生,国籍:韩国。
被告:宁波迅时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天童北路****。
经营者:郑望春。
原告朴振奎与被告宁波迅时进出口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8日立案。
原告朴振奎于2019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朴振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朴振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