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01民初3703号之一 原告:东莞市律点法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原名东莞市律点法商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火炼树东莞大道**台商大厦**办公**。
法定代表人:龚举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明均,广东律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巧青,广东律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武汉市硚口区盛东方汽车配件商行,系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常码头******,经营者:赵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国森,湖北培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小莲,湖北培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东莞市律点法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市硚口区盛东方汽车配件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7日立案。
在本案宣判前,原告东莞市律点法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律点法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莞市律点法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东莞市律点法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