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知民初399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静,广东深宏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木兰,广东深宏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中铭电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面、隔层和二楼。
法定代表人:魏志颖,该公司经理。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中铭电子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为ZL**************、名称为“一种一体式自拍装置”】纠纷一案,本院于20**年*月**日立案。
201*年*月*日,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申请对东莞市中铭电子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