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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郭永旺--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泰和大市场第四区四栋三层17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湘0602民初5264号
案件名称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郭永旺--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泰和大市场第四区四栋三层17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7-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郭永旺--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泰和大市场第四区四栋三层17号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602民初5264号 原告: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高新区迅达大道迅达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武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章华,湖南正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永旺--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泰和大市场第四区四栋三层17号。

经营者:郭永旺。

原告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郭永旺--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泰和大市场第四区四栋三层17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1日立案。

原告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于2019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郭永旺--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泰和大市场第四区四栋三层17号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郭永旺--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泰和大市场第四区四栋三层17号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90元,由原告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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