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民辖终48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
法定代表人:孙沁,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象山倪氏堂医学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象山。
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丹东街道建设路**iv style="margin: 0.5pt 0cm; 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倪涌济,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不服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24日作出的(2019)浙0212民初542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被上诉人即原审原告象山倪氏堂医学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2日向原审法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原审法院于同日作出(2019)浙0212民初5429号之一裁定,准许其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象山倪氏堂医学科技有限公司已经撤回起诉,本案已经不存在,当然不存在管辖问题,故上诉人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上诉已经失去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审查。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