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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建辉与东莞市星帆达橡塑制品有限公司、李忠星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粤73民初1929号之一
案件名称利建辉与东莞市星帆达橡塑制品有限公司、李忠星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7-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利建辉;东莞市星帆达橡塑制品有限公司;李忠星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73民初1929号之一原告:利建辉,男,1973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紫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卿威群,广东慧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晓蓉,广东慧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东莞市星帆达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厚街。

法定代表人:刘才金,该公司经理。

被告:李忠星,男,1990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黎川县。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陆燕妮,广东广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利建辉与被告东莞市星帆达橡塑制品有限公司、李忠星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7日立案。

原告利建辉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利建辉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并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利建辉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利建辉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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