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1民初3214号原告:南京缤纷嘉年华游乐园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古柏街道韩村集镇**。
法定代表人:葛玉金,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利春,江苏唯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欣欣,江苏唯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光彩熠熠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卢沟桥城北路******法定代表人:汪洋,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毛利群,女,1970年8月10日生,汉族,住山西省大同市城区。
被告:大同市骏腾铸石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山西省大同县周士庄镇二十里铺村iv>法定代表人:温珺,该公司董事长。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文杰,山西漠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南京缤纷嘉年华游乐园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光彩熠熠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毛利群、大同市骏腾铸石有限责任公司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2019年7月23日,原告南京缤纷嘉年华游乐园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南京缤纷嘉年华游乐园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缤纷嘉年华游乐园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6600元,减半收取43300元,由原告南京缤纷嘉年华游乐园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