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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华淑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赣04知民初49号
案件名称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华淑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7-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华淑娟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赣04知民初49号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步步高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3U。

被告:华淑娟,住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

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华淑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日立案。

案件审理中,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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