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赣04知民初49号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步步高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3U。
被告:华淑娟,住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
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华淑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日立案。
案件审理中,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