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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开封金源精选花生有限公司、大连市金州区站前街道金龙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辽0203民初3318号之一
案件名称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开封金源精选花生有限公司、大连市金州区站前街道金龙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7-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开封金源精选花生有限公司;大连市金州区站前街道金龙便利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辽0203民初3318号之一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法定代表人包庆福,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衣维成、邵文丽,辽宁慧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开封金源精选花生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杏花营农场法定代表人仓顺锋。

被告大连市金州区站前街道金龙便利店,住所地大连市金州区站前街经营者黄小让,女,1973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郸城县。

委托代理人周航,辽宁贤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洪晓宇,辽宁贤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开封金源精选花生有限公司、大连市金州区站前街道金龙便利店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保全费3020元,合计307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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