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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漳平市联塑五交化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闽08民初346号
案件名称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漳平市联塑五交化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7-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漳平市联塑五交化店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8民初346号 原告: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

法定代表人:左满伦,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贤生、罗茜,广东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漳平市联塑五交化店,经营场所福建省漳平市。

经营者:林晓玲。

原告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漳平市联塑五交化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立案。

原告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对其自身权益的处分,未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郑国柱 审判员  张文池 审判员  郭胜华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吴金燕 书记员张雯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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