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云29民初147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四川泸州国窖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204706718H。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芸,云南大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青,云南大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香格里拉市月光国际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香格里拉市康定路与环东路交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421067133422Y。
法定代表人:达瓦,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春,云南大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香格里拉市月光国际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7日立案。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