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赣0191民初1354号原告:清华大学,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青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00000400000624D。
法定代表人:邱勇,该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相慧,山东浩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敏,山东浩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南昌县清华实验学校,住所地:南昌市五星垦殖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6012156609870U。
法定代表人:熊文如,该校校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清华大学与被告南昌县清华实验学校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清华大学于2019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南昌县清华实验学校的起诉。
本院认为,清华大学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清华大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清华大学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