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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萍与深圳市夜亮灯饰有限公司、潘慧明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粤73民初2129号
案件名称周萍与深圳市夜亮灯饰有限公司、潘慧明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7-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周萍;深圳市夜亮灯饰有限公司;潘慧明;中山市劲点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王小友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73民初2129号原告:周萍,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江苏省昆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丽,广东格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夜亮灯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

法定代表人:潘慧明。

被告:潘慧明,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电白县。

被告:中山市劲点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古镇镇**。

法定代表人:王小友。

被告:王小友,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江西省九江市永修县。

上述四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立铭,中山市科企联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原告周萍与被告深圳市夜亮灯饰有限公司、潘慧明、中山市劲点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王小友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33005××××.1、名称为“LED路灯”]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1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7月1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萍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周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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