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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优再社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与苏州名意家具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110民初6451号
案件名称济南优再社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与苏州名意家具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7-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济南优再社家具制造有限公司;苏州名意家具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10民初6451号 原告:济南优再社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大桥镇东营村村东。

法定代表人:沈宝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明明,山东平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名意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吴中区苏州工业园区胜浦翔浦****厂房。

法定代表人:张侠。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济南优再社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名意家具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9日立案。

原告济南优再社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优再社家具制造有限公司的上述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优再社家具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济南优再社家具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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