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9)豫01执1029号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佳利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邢台佳利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0日作出的(2018)豫01民初37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6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案号为(2019)豫01执1029号。
执行过程中,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邢台佳利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达成和解,邢台佳利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履行完毕。
执行款成功发放至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账户,执行费50元已成功发放至郑州市财政局收款专户。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01民初373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