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湘0902刑初6号 公诉机关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鑫鑫,曾用名胡春欣,女,1992年3月24日出生于湖南省桃江县,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桃江县,住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
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2014年7月21日被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2016年8月5日,缓刑考验期满。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2018年5月30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刑事拘留;经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018年7月6日由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益阳市女子看守所。
辩护人贺建军、彭小娟,湖南天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胡鹏,男,1989年6月8日出生于湖南省桃江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桃江县,住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
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2014年9月3日被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十六万元。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2018年5月30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刑事拘留;经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018年7月6日由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益阳市看守所。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以益资检公诉刑诉(2018)351号起诉书及益资检公诉变诉(2019)1号变更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胡鑫鑫、胡鹏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合议庭,于2019年3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志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鑫鑫及其辩护人贺建军、彭小娟、被告人胡鹏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自2017年5月,被告人胡鑫鑫从广州森威公司购进低价硒鼓,并通过微信、QQ购进假冒HP商标的墨盒标、包装袋、气袋、防伪标等物。
之后,在未获得惠普公司授权的情况下,被告人胡鑫鑫在益阳市资阳区马良小区A7栋一楼一房间内,利用上述物品制作假冒HP品牌商标的硒鼓,并通过淘宝店铺“诚信耗材店”、“铭远打印耗材店”进行网络销售。
2017年10月始,被告人胡鹏协助胡鑫鑫将假冒HP品牌商标的硒鼓运送到物流公司发货至外地,并从物流公司将购进的低价硒鼓、包装盒、防伪标等物运回加工地点。
2017年5月至2018年5月,被告人胡鑫鑫制作并销售假冒HP商标的硒鼓总金额达434943元,其中被告人胡鹏参与制作并销售假冒HP商标的硒鼓金额为156014元,二人共同获利17万余元。
2018年5月29日,民警在益阳市资阳区马良小区将被告人胡鑫鑫、胡鹏抓获,并当场查获了假冒HP商标的包装袋等物及硒鼓。
被扣押的不同型号的硒鼓282个,按销售价格计算为18240元。
该院认为,被告人胡鑫鑫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伙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胡鹏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伙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均应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胡鑫鑫、胡鹏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
被告人胡鑫鑫的辩护人针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一、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鑫鑫涉嫌假冒注册商标“情节特别严重”的证据不足,被告人胡鑫鑫的行为属情节严重,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幅度内处以刑罚。
理由1、淘宝网支付宝记载的销售数据并不完全真实。
2、根据被告人胡鑫鑫与买家的淘宝聊天记录显示,交易数额约为10万元左右;
“铭远打印耗材店”的交易记录总销售金额却为344774元,在没有相应的买家证言、货运单据、汇款记录等证据予以佐证时,不能直接确定此数据就是销售假冒HP品牌商标硒鼓的销售数额。
3、“诚信耗材”网店主要出售“森威硒鼓”、“砺志碳粉”,仅销售了少量的假冒HP品牌商标的硒鼓。
根据支付宝记录销售森威硒鼓10万元、“砺志碳粉”金额达24万余元,这一部分金额应在支付宝交易总金额中予以扣除。
4、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鑫鑫与同案被告人胡鹏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的违法所得数额为17万元没有事实依据。
二、关于被告人胡鑫鑫量刑方面的辩护意见,被告人胡鑫鑫在公安机关对其进行第一次讯问时,即全面交代了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良好,可以依法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自2017年6月,被告人胡鑫鑫从广州森威公司购进低价硒鼓,并通过微信、QQ购进假冒HP商标的墨盒标、包装袋、气袋、防伪标等物。
在未获得惠普公司授权的情况下,被告人胡鑫鑫在益阳市资阳区马良小区A7栋一楼一房间内,利用上述物品制作假冒HP品牌商标的硒鼓,并通过淘宝店铺“诚信耗材店”、“铭远打印耗材店”进行网络销售。
2017年10月始,被告人胡鹏协助胡鑫鑫将假冒HP品牌商标的硒鼓运送到物流公司发货至外地,并从物流公司将购进的低价硒鼓、惠普包装盒、防伪标等物运回加工地点。
2017年6月至2018年5月,被告人胡鑫鑫制作并销售假冒HP商标的硒鼓总金额达434943元,其中被告人胡鹏参与制作并销售假冒HP商标的硒鼓金额为156014元,二人共同获利7万余元。
广州市公大商务顾问有限公司是美国惠普公司在中囯的知识产权维权代表,2017年7月下旬,该公司在淘宝网上发现“铭远打印耗材”店销售的惠普硒鼓明显低于市场正常价格,该单位工作人员于2017年7月27日、2017年12月11日从淘宝网“铭远打印耗材店”、“诚信耗材店”各购得两个HP88A硒鼓,经鉴定均系侵犯HP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该公司遂于2017年9月向益阳市公安局报案。
2018年5月29日,民警在益阳市资阳区马良小区将被告人胡鑫鑫、胡鹏抓获,并当场查获了假冒HP商标的硒鼓及包装袋等物。
被扣押的不同型号的硒鼓共计282个,按销售价格计算为1824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并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 1、搜查证,证明2018年5月29日,民警对马良小区A7-17号杂屋以及金花苑小区11栋一楼出租屋进行了搜查。
2、扣押决定书、清单,证明民警于2018年5月30日,对搜查查获的HP硒鼓气拉袋、防伪标识、不同型号的HP硒鼓包装盒、硒鼓标识、胶棒、封口胶、吹风机、印章、快递单等进行了扣押。
3、扣押物品统计表,证明公安机关扣押贴有HP商标的11个型号的硒鼓包装盒750个,扣押HP硒鼓防拆拉袋、贴标1219个,扣押HP硒鼓气拉袋159个,扣押HP硒鼓防伪标识604个。
4、情况说明,证实经过清点与计算,并与胡鑫鑫核对,被扣押的包装盒等物品总金额为6899.5元,查获尚未销售的硒鼓282个,按销售价格计算金额为18240元。
5、中国惠普有限公司未授权声明,证明中国惠普有限公司声明其公司未授权给胡鹏、胡鑫鑫生产、销售任何标有“惠普”、“HP”注册商标的墨盒、硒鼓以及相关配件产品。
6、广州市公大商务顾问有限公司鉴定证明,证实民警从胡鑫鑫处查获的HP包装盒、气拉袋、防伪标等物品均为假冒惠普公司名称以及注册商标的产品。
7、惠普公司授权鉴定证明资料,证实美国惠普公司授予杨某为广州市公大商务顾问有限公司产品安全顾问,有能力查验惠普墨盒和惠普硒鼓,可以在案件中出具惠普墨盒和惠普硒鼓为假冒产品或正品的证明。
8、HP商标注册证二个(4214858、4214859号),证实商标注册有效期限为2007年8月7日至2017年8月6日(经在国家工商总局网站查询,该商标专用权续至2027年8月6日),使用商品为油墨、印刷油墨、复印机用墨、印刷机和复印机用调色剂盒,计算机文字处理机墨盒;
激光打印机墨盒(硒鼓);
喷墨打印机墨盒;
复印机用碳粉;
雕刻油墨;
印刷油墨。
HP商标注册证(7749458号),核定HP商标适用商品为墨粉盒、喷墨打印机墨盒、印刷油墨、碳粉等。
商标专用权有效期限为2010年12月21日至2020年12月20日。
9、截图5张,证明广州市公大商务顾问有限公司从淘宝网“铭远打印耗材店”购买2个原装惠普88A硒鼓的交易订单、发货信息、快递单、商品照片。
10、广州市公大商务顾问有限公司鉴定书两份,证实广州市公大商务顾问有限公司受惠普公司委托,对是否侵犯HP注册商标专用权进行鉴定,并鉴定该单位工作人员于2017年7月27日、2017年12月11日从淘宝网“铭远打印耗材店”、“诚信耗材店”各购得两个HP88A硒鼓,均系侵犯HP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11、广州市公大商务顾问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证实广州市公大商务顾问有限公司成立日期为2000年11月10日,经营范围为商务服务业。
12、报案材料,证明广州市公大商务顾问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向益阳市公安局报案。
13、淘宝店铺信息截图,证明淘宝网“铭远打印耗材店”首页推荐商品为惠普各型号硒鼓。
14、淘宝店铺信息截图,证明淘宝网“诚信耗材店”的掌柜名为“死了都yao爱”,主营硒鼓(胡鹏账户)。
15、淘宝用户账户与用户ID,证明熊浩身份证(430922199010024515)登记注册的淘宝账户的用户ID为20×××95,该账户对应的账号为20×××95,呢称为“生命一借东风”;
胡鹏身份证(4309221989××××××××)登记注册的淘宝账户的用户ID为2088102449377308,该账户对应的账号名称为“死了都yao爱”。
16、淘宝用户“生命一借东风”的交易记录,证实从2017年6月29日至2017年9月20日,该用户向网友销售商品为HP各种型号的硒鼓,交易信息376条,销售金额210561元,销往全国各地。
17、淘宝对话记录,证明胡鑫鑫使用“死了都yao爱”和其他账号与买方在淘宝上的交易聊天记录,双方就买卖假冒硒鼓达成合议。
18、胡鑫鑫手机支付宝交易账单截图,证明胡鑫鑫在2017年6月29日至2017年8月31日销售假冒惠普硒鼓共计98328元。
19、胡鑫鑫微信聊天记录,证实胡鑫鑫向“惠普生文具138××××5260”、“A广州品胜办公设备有限公司”、“王东”、“稻草人”销售假冒HP硒鼓的交易详情。
20、胡鑫鑫QQ聊天记录,证实胡鑫鑫向“武汉鸿泰科技外地商务”、“珠海用户”、“陈建—CET中恒:13850009”、“工作者”、“办公用品”、“啊祥”销售假冒HP硒鼓的聊天记录。
21、胡鑫鑫微信聊天记录,证实胡鑫鑫向“新嘉啵”购买假冒惠普墨盒标的交易详情。
22、胡鑫鑫微信支付明细截图25张,证实清单无对方账号,看不出与何人的金钱往来情况。
23、胡鹏微信聊天记录,证实胡鹏微信账号向他人求购假冒HP外包装的聊天记录及胡鑫鑫购买假冒HP商标的收货地址为资阳区益阳市人民医院后门马路对面江姐广式肠粉店,收货人名为石飞。
24、虚假销售刷单记录,证实胡鑫鑫淘宝虚假销售刷单总金额为599090元。
25、淘宝真实交易记录,证实2017年6月至2018年5月淘宝用户2088102449377308真实销售励志碳粉246316元,真实销售HP硒鼓90169元,淘宝用户20×××95真实销售HP硒鼓344774元的交易清单,两个账户共计真实销售HP硒鼓金额为434943元。
26、银行卡复印件,证实卡号为62×××74的农业银行卡是胡鑫鑫所有。
27、银行卡开卡信息、银行流水,证实用户名为熊浩的农业银行卡62×××11及用户名为胡鑫鑫的农业银行卡62×××12,从2017年5月1日至2018年5月25日,所有交易均系财付通或者支付宝发生。
28、证人胡某证言,证实我听胡鑫鑫说过她开网店卖的是硒鼓,胡鑫鑫和胡鹏曾经都因为卖硒鼓被公安机关处理过,因此我点醒过胡鑫鑫,开网店不要再弄假的。
胡鑫鑫有一个加工店,在马良小区A7栋一楼,主要用来做什么我不清楚,只知道她放了一些货物在里面,还有一个仓库在金花苑小区11栋1楼。
胡鑫鑫和胡鹏两口子没有车时,胡鑫鑫喊我帮忙送过3、4次货。
我去送货到快递时都是包装好了的,我不知道里面是什么东西。
29、证人杨某证言,证实我公司作为美国惠普在中囯的知识产权维权代表,向公安机关举报一起涉嫌侵犯惠普公司知识产权的刑事案件。
2017年7月下旬,我们公司在淘宝网上发现一家叫做“铭远打印耗材”的网店,销售惠普品牌的硒鼓明显低于市场正常价格,于是以我个人名义从“铭远打印耗材店”购买了二个硒鼓,我公司对这两件硒鼓进行了技术检测,确定是假冒的惠普产品。
30、被告人胡鑫鑫的供述 第一次讯问,证实我销售了假冒的HP硒鼓,总计六个型号,分别为2612A/388A/280A/201A/126A/131A,硒鼓全部是我自己加工制作的,没有经过工商注册,也没有得到惠普公司的许可。
我们有两个仓库,一个在资阳区马良小区A7一楼一个不锈钢玻璃门、另一个在资阳区金花苑小区11栋一楼从东往西第三间房子;
加工地点在马良小区A7栋一楼。
胡鹏知道我邮寄的货物是假冒的,他是看我一个人忙不过来,跟我一起做的,他看着我做过惠普硒鼓的外壳包装。
我是负责网络销售以及进货渠道,胡鹏负责送货发货。
我从2017年5月开始,销售假冒惠普硒鼓(包括森威硒鼓)大概三千到四千个,盈利大约7万元。
胡鑫鑫在淘宝上通过用胡鹏身份证注册的“诚信耗材”网店以及用熊浩身份证注册的“铭远打印耗材”网店进行销售。
第二次讯问,证实我和我老公胡鹏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商品是贴有HP商标的硒鼓,都是我在网上买了裸硒鼓然后自己加工制作。
卖出三千个假冒的惠普硒鼓,盈利约七八万元。
第三次讯问,证实辨认出其购买HP包装盒、包装袋的交易记录以及将假冒的HP硒鼓卖出的交易记录、转账记录。
第四次讯问,证实胡鑫鑫卖出贴有假冒HP商标硒鼓的各种型号、数量,总售货金额650000元,获利170000元。
第五次讯问,证实胡鑫鑫与胡鹏的分工,即胡鑫鑫负责进购“裸鼓”、“包装盒”、收付款、商品的制作,胡鹏负责发、送货。
总计销售假冒惠普硒鼓(包括刷单的)12000个,总销售额650000元,获利170000元。
第六次讯问,证实我通过销售假硒鼓获利总计有17万元,销售额有100多万,其中包括刷单和正常销售的。
根据我进货包装盒的单价,我家里被查获的包装盒价值总计5795元。
被查获的硒鼓标识、包装袋、防拆拉盒体标、防伪标总价值1104.5元。
第七次讯问,证实其网店卖的励志碳粉是励志品牌,不是HP品牌。
31、被告人胡鹏的供述 第一次讯问,证实我妻子胡鑫鑫从网上购进裸硒鼓(没有贴商标的硒鼓)和一整套HP商标,再在资阳区马良小区7栋一楼我岳父胡某的杂屋内,自己在裸硒鼓上贴HP型号标,然后用气袋包装,再用HP纸壳外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贴防伪标,有客户需要时,则按其要求在外包装上加贴墨盒标,发往各地。
我们销售这些有HP商标的硒鼓什么手续都没有。
胡鑫鑫购得裸硒鼓和HP商标后,通知我去物流店取回来放到租在资阳区人民路小学边的一个小区一栋楼的一层杂物间,她包装好后,我又按照她说的将货发往指定的客户。
客户是胡鑫鑫联系好,付款收款也是她处理的,我知道她用过微信和支付宝。
我发货常用申通快递。
我们是从2017年的7、8月份的样子开始弄这个硒鼓的,那时候我还在广州,全是我老婆一个人弄。
我去年9月份回益阳后开始帮她销售这个硒鼓。
第二次讯问,证实大约五年前我在网上注册了“铭远耗材打印”的店铺。
第三次讯问,证实从2017年5月份开始,我和胡鑫鑫通过网店“诚信耗材”、“铭远耗材打印”、QQ、微信销售贴有HP标识的硒鼓。
胡鑫鑫负责在网上购进裸硒鼓并贴上HP的商标,然后包装好打包后由我发物流销往全国各地。
我们没有获得相应的许可证和相关部门的授权。
我主要负责运输、发货、收货,胡鑫鑫负责联系客户、贴标签、包装、销售。
第四次讯问,证实马良小区和金花苑小区的两个房间所有人是谁我不清楚,都是胡鑫鑫租的。
钥匙只有我和胡鑫鑫有。
胡某没有问过我们在放什么货物,因为我和胡鑫鑫之前因为假冒注册商标被判过刑,他跟我们说不可以再造假。
32、搜查笔录、照片,证实2018年5月29日15时许,民警廖龙波、袁孟在廖仁良的见证下,对资阳区马良小区A7-17号杂屋进行了搜查,并当场扣押硒鼓、印有HP标志的纸盒包装、气柱包装若干,快递单、贴标纸箱等物;
证实2018年5月29日18时许,民警廖龙波、袁孟在刘群的见证下,对资阳区金花苑小区11栋一楼杂屋进行搜查,并当场扣押硒鼓、印有HP标志的不同型号硒鼓包装盒、气柱袋若干个。
33、到案经过,证实2018年5月29日,民警在益阳市资阳区马良小区将胡鹏、胡鑫鑫抓获。
34、户籍资料,证实胡鑫鑫、胡鹏均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35、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两份,证实2014年9月3日,胡鹏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十六万元。
2014年7月21日,胡鑫鑫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36、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两份,证实胡鹏的缓刑考验期是2014年9月15日至2018年9月14日,胡鑫鑫的缓刑考验期是2014年8月6日至2016年8月5日。
37、社区矫正材料,证实胡鹏于2014年9月22日到桃江县三堂街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
证实胡鑫鑫于2014年8月6日至2016年8月5日在桃江县三堂街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鑫鑫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伙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胡鹏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伙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公诉机关指控二人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罪名成立。
针对被告人胡鑫鑫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胡鑫鑫涉嫌假冒注册商标“情节特别严重”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胡鑫鑫对其销售假冒惠普硒鼓达434943元有供述,证人杨某从淘宝网“铭远打印耗材店”、“诚信耗材店”各购买了二个惠普硒鼓,通过鉴定其购买的惠普硒鼓是假冒产品,“诚信耗材店”、“铭远打印耗材店”的淘宝交易记录,完整、真实记录了被告人胡鑫鑫在2017年6月至2018年5月通过淘宝用户2088102449377308销售HP硒鼓90169元,通过淘宝用户20×××95销售HP硒鼓344774元,两个账户共计销售HP硒鼓金额为434943元,以上证据相互印证,形成了证据锁链,证实被告人胡鑫鑫制作并销售假冒HP商标的硒鼓总金额达434943元,故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本案客观事实不符,对辩护人的这一辩护意见不予支持。
针对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胡鑫鑫与买家的淘宝聊天记录显示,其交易假冒惠普硒鼓数额约为10万元,被告人胡鑫鑫的犯罪金额应定10万元,不应认定434943元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胡鑫鑫与买家的淘宝聊天记录虽显示交易数额约为10万元,但淘宝购物时买家与卖家聊天不是购物的必经程序,这10万元仅是胡鑫鑫与买家的淘宝交易中的一部分,淘宝聊天记录并不能全面客观反映胡鑫鑫通过淘宝销售假冒HP商标的硒鼓的情况。
故被告人胡鑫鑫与买家的淘宝聊天记录并不能作为其销售HP硒鼓的依据,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本案客观事实不符,对辩护人的这一辩护意见不予支持。
针对被告人胡鑫鑫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胡鑫鑫的“诚信耗材店”主要出售森威硒鼓、“砺志碳粉”,仅销售了少量的假冒HP硒鼓,其销售森威硒鼓10万元、销售“砺志碳粉”24万余元,这两部分金额应在胡鑫鑫销售假冒惠普硒鼓的支付宝交易总金额中予以扣除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胡鑫鑫通过“诚信耗材店”销售假冒惠普硒鼓支付宝记录金额90169元,支付宝交易记录清楚地记载销售的是惠普硒鼓而非森威硒鼓,故此项不应从犯罪金额中剔除。
公诉机关并未将被告人胡鑫鑫通过“诚信耗材店”销售“砺志碳粉”24万余元,计入被告人胡鑫鑫销售惠普硒鼓犯罪金额434943元之中。
故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本案客观事实不符,对辩护人的这一辩护意见不予支持。
针对被告人胡鑫鑫的辩护人提出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鑫鑫与胡鹏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的违法所得数额为17万元没有事实依据的辩护意见,经查,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鑫鑫非法所得17万元,证据是被告人胡鑫鑫的供述,被告人胡鑫鑫对其非法所得有7万元、17万元两个不同供述,根据有利被告人原则,本案被告人胡鑫鑫的非法所得不应认定17万元,应认定7万元。
故对辩护人的这一观点予以支持。
针对被告人胡鑫鑫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胡鑫鑫在公安机关对其进行第一次讯问时,即全面交代了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良好,可以依法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与本案客观事实相符,对辩护人的这一观点予以支持。
被告人胡鑫鑫、胡鹏到案后坦白交代犯罪事实,对其均依法从轻处罚。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胡鑫鑫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对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
被告人胡鹏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对其依法从轻处罚。
被告人胡鹏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与前罪实行并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3)穗天法 知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胡鹏所宣告的缓刑;
二、被告人胡鑫鑫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三、被告人胡鹏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与其前罪的刑罚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十六万元进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七万元。
四、扣押在案的硒鼓282个、贴有HP商标的硒鼓包装盒750个、HP硒鼓防拆拉袋、贴标1219个、HP硒鼓气拉袋159个、HP硒鼓防伪标识604个,由公安机关予以没收。
五、继续追缴被告人胡鑫鑫、胡鹏非法所得七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被告人胡鑫鑫的刑期自2018年5月30日起至2021年5月29日止。
被告人胡鹏的刑期自2018年5月30日起至2021年11月29日止。
所判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刘 爱 民 审 判 员 胡 潇 人民陪审员 樊 爱 英 二〇一九年七月九日 法官 助理 周 敏 行 代理书记员 周敏行(兼)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七十七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 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十二条本解释所称“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
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
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
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多次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经行政处理或者刑事处罚的,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或者销售金额累计计算。
本解释第三条所规定的“件”,是指标有完整商标图样的一份标识。
第十三条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又销售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
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又销售明知是他人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应当实行数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