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晋08民初72号 原告:宁波三A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 。
法定代表人:景华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玲玲,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运城市盐湖区北城棉北街永兴副食商店。
住所地:运城市 。
经营者:王碧兰 原告宁波三A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运城市盐湖区北城棉北街永兴副食商店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5日立案。
原告宁波三A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三A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三A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50元,依法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宁波三A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