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民初4946号 原告:武汉华中时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金融后台服务中心基地建设项目********-2。
法定代表人:朱毅,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成坤,湖北谦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梦晓,公司员工。
被告:武汉花生游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
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野芷湖西路**武汉创意天地游戏产业基地****iv> 法定代表人:赵起,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凯,湖北得伟君尚(湖北自贸区武汉片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丹,湖北得伟君尚(湖北自贸区武汉片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武汉华中时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武汉花生游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4日立案。
原告武汉华中时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华中时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武汉华中时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武汉华中时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