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73民辖终2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诚志名远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商业楼汇创广场自编C部分商业楼****。
法定代表人:孙锋,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齐福蓄电池科技研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黄,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黄河东路**京九铁路桥东邻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徐常洪,经理。
原审被告:商机在线(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程汉东,执行董事、总经理。
原审被告:北京冠动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外,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外大街******2-708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杨吉安。
上诉人广州诚志名远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志名远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齐福蓄电池科技研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齐福公司)、原审被告商机在线(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机在线公司)、原审被告北京冠动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动力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18)京0108民初28538号民事裁定(以下简称一审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诚志名远公司上诉称:诚志名远公司作为原审被告,住所地位于广州市白云区,根据《,住所地位于广州市白云区》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案应由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管辖。
诚志名远公司未对齐福公司实施任何商标侵权行为。
综上,上诉人请求法院裁定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本案中,商机在线公司作为原审被告之一,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故一审,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公司选择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
至于诚志名远公司的行为是否实际构成商标侵权,并不影响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的判定,可以待到实体审理阶段进行审查。
综上,诚志名远公司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