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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黄文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沪0104民初11407号
案件名称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黄文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7-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黄文杰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04民初11407号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李丐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宏露,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文杰,男,1981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

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文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2日立案。

原告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900元,由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璐旸人民陪审员  李桂琴人民陪审员  王兰芳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翔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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