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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童年时光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京73民终760号
案件名称南京童年时光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7-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南京童年时光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北京麦乐购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京73民终760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南京童年时光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珠江路******。

法定代表人:郭桂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亮,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强,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麦乐购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水井胡同**楼**8B06iv>法定代表人:马云,董事长。

上诉人南京童年时光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简称童年时光公司)与被上诉人北京麦乐购科技有限公司(简称麦乐购公司)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1民初13177号民事判决(简称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童年时光公司在一审起诉称:童年时光公司是一家专门经营儿童营养品和保健食品的公司,经营的产品包括“童年时光”系列儿童营养品。

2010年4月20日,童年时光公司在第5类和第30类商品上申请了第8223462号“童年时光”和第8223466号“童年时光”商标并获得核准注册。

2012年1月4日,童年时光公司在第5类商品上申请了第10378186号“”商标(简称“红心”商标)并获得核准注册。

童年时光公司经营的“童年时光”(Childlife)品牌系与美国ChildLife公司合作经营,在中国的营销发行权均由童年时光公司享有和行使。

2010年在与童年时光公司达成独家授权合作关系后,经过发展,Childlife已成为全球领先的婴幼儿和儿童营养品品牌,享有极高的知名度与影响力。

美国ChildLife公司独家授权童年时光公司作为ChildLife儿童营养品牌产品在中国的总代理,负责ChildLife品牌在中国大陆及港澳的一切官方活动,所有ChildLife产品只能由童年时光公司合法进口到中国,而“红心”图形的商标权利更直接由童年时光公司享有。

一直以来,童年时光公司广泛持续地在营养保健产品的销售和宣传推广过程中使用“红心”及“童年时光”商标。

童年时光公司对上述商标依法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获得保护。

麦乐购公司是“麦乐购”网站(www.gou.com,www.m6go.com)(简称涉案网站)的所有者和实际经营者。

童年时光公司发现,麦乐购公司在上述网站中擅自销售带有“红心”图形的ChildLife儿童营养产品(简称涉案产品),并使用“红心”图形及“童年时光”文字对产品进行宣传、展示。

2015年6月30日、2016年2月5日童年时光公司两次向麦乐购公司发函要求其立即停止销售侵权产品及使用侵权标识,但麦乐购公司在网站上仅对“红心”标识进行了遮掩处理,并未停止销售侵权产品。

童年时光公司认为,麦乐购公司在涉案网站中使用的“童年时光”文字与第8223462号、第8223466号商标相同,且与第8223462号商标核定使用的第5类商品中的“维生素制剂、鱼肝油、医用营养品”属于同种商品,与第8223466号商标核定使用的第30类商品中的“非医用营养液、非医用营养胶囊”属于类似商品;

麦乐购公司在涉案网站中使用的“红心”标识与第10378186号商标相同,且与该商标核定使用的第5类商品中的“维生素制剂、鱼肝油、医用营养品”属于同种商品,且麦乐购公司销售了带有“红心”标识的产品。

上述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中的侵犯童年时光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由于麦乐购公司持续销售侵权产品以及宣传推广,其多款侵权产品销售量大,极大地冲击了童年时光公司正品产品的销售,给童年时光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综上,童年时光公司请求一审法院判令:1.判令麦乐购公司立即停止侵犯童年时光公司第10378186号、第8223462号及第822346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判令麦乐购公司赔偿童年时光公司经济损失821728.92元及合理支出178271.08元(包括律师费159000元、购买公证产品费用2523.08元、公证费16748元);

3.判令麦乐购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麦乐购公司在一审答辩称:1.涉案网站www.gou.com、www.m6go.com确为麦乐购公司所有并经营,但上述平台均为提供跨境电子商务交易服务的第三方平台,麦乐购公司并非涉案产品的实际销售主体,麦乐购(香港)有限公司是涉案产品的销售者,麦乐购公司主体不适格;

2.涉案产品的实际销售者展示涉案产品的照片及相关信息,目的在于向消费者介绍进口商品本身,并非用于指示商品来源。

涉案产品中的“红心”标识完全是来自于进口商品本身,并非麦乐购公司或实际销售者加贴,且不属于商标性使用,使用“童年时光”是对ChildLife的中文直译,涉案产品均为ChildLife品牌,并非侵权产品,不存在构成商标侵权的前提;

3.童年时光公司自身并不生产ChildLife产品,童年时光公司销售的产品及涉案产品均指向同一来源即美国ChildLife,童年时光公司的涉案商标并未发挥指示商品来源的作用,相关公众亦不会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且麦乐购公司作为涉案网站的经营者,已尽到互联网技术服务提供者的合理审查和注意义务,另,涉案产品属于商标核定使用的第30类商品,与第5类商品无关,不构成商标侵权行为;

4.童年时光公司未提交商标实际使用的证据,童年时光公司主张的经济损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获得支持。

综上,不同意童年时光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一、与涉案商标相关的事实童年时光公司成立于2010年3月26日,经营范围包括生物技术的研发、技术转让及咨询服务;

营养食品配方的研究;

食品技术的研究、开发;

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预包装食品批发与零售。

2011年4月28日,童年时光公司注册取得第8223462号“童年时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维生素制剂;

鱼肝油;

药制糖果;

医用营养食物;

医用食物营养制剂;

婴儿食品;

医用营养饮料;

医用糖果;

医用营养品;

婴儿奶粉,注册有效期自2011年4月28日至2021年4月27日止。

2011年4月28日,童年时光公司注册取得第8223466号“童年时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巧克力饮料;

天然增甜剂;

软糖(糖果);

黄色糖浆;

食用蜂胶(蜂胶);

非医用营养液;

非医用营养膏;

非医用营养粉;

非医用营养胶囊,注册有效期自2011年4月28日至2021年4月27日止。

2013年7月7日,童年时光公司注册取得第10378186号“红心”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维生素制剂;

鱼肝油;

医药制剂;

白朊膳食补充剂;

蛋白质膳食补充剂;

医用营养食物;

婴儿食品;

医用营养品;

婴儿奶粉;

兽医用生物制剂,注册有效期自2013年7月7日至2023年7月6日止。

2017年1月18日,童年时光公司委托代理人在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对从天猫网“childlife旗舰店”购买childlife产品的情况进行证据保全,过程如下:进入天猫网tmall.com,在页面搜索栏中输入“childlife”,点击搜索结果进入“childlife旗舰店品牌直营”,页面显示“童年时光CHILDLIFERESSENTIALS旗舰店”、“童年时光R天猫官方旗舰店品牌授权书”、“该商品由南京小精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并授权天猫CHILDLIFE旗舰店提供销售、咨询、售后等服务”、“Childlife童年时光是由美国著名儿科医师Dr.MurrayClarke博士研发的婴幼儿和儿童营养补充剂”、“CHILDLIFE童年时光在中国越来越受欢迎,假货也泛滥起来,自2013年1月1日起,美国CHILDLIFE要求中国市场所有CHILDLIFE童年时光产品加贴防伪标签”及“Q:童年时光是美国原装进口还是国内分装?

怎么有中文标签?

A:童年时光美国原装进口,畅销美国18年,按照《中国食品安全法》,进口食品都需按照标准贴上中文标签。

揭开中文标签,都可以看到原英文标签。

通过国家检验检疫后,加贴此中文标签”等内容,查询该店铺的经营者为南京小精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依次点击购买“美国童年时光CHILDLIFE23种复合维生素”、“美国童年时光CHILDLIFE维生素D3滴剂”、“美国童年时光CHILDLIFE钙镁锌婴儿进口”、“美国童年时光CHILDLIFE宝宝维c活力液”,并支付款项616元。

2017年1月20日,北京市长安公证处收到快递包裹。

在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公证人员的监督下,童年时光公司委托代理人使用照相机对该包裹的外观形状及包裹内的物品进行拍照,所购物品经公证处加封后交由童年时光公司委托代理人保管。

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对上述公证过程出具(2017)京长安内经证字第2082号公证书。

经勘验,该公证书封存的物品系由包装箱盛装的3瓶产品,分别为1瓶MultiVitamin&Mineral、1瓶LiquidCalciumwithMagnesium、1瓶LiquidVitaminC,上述3瓶产品正面包装的左侧均以竖排方式显示“CHILDLIFERESSENTIALS”字样,中部使用了较大“红心”标识;

背面贴有中文标签及防伪标签,中文标签上载有“童年时光基础/成长/活力营养液”、“原产国:美国”、“营养成分表:能量、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钠、钙/维生素C”、“食用方法:6个月-1岁…1岁-4岁…4岁-12岁…可直接食用或添加到宝宝喜爱的饮料中食用”及“中国总代理:童年时光公司”等内容,防伪标签上载有“童年时光CHILDLIFE”及“红心”标识等内容。

揭开防伪标签上的防伪涂层,出现二维码图形,扫描该二维码,显示数码号,点击验证,查询结果显示“您所查询的是:南京童年时光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进口美国CHILDLIFE童年时光系列营养品,是正牌产品的标识,请放心使用”。

将产品背面所贴的中文标签及防伪标签揭开,显示“ManufacturedforCHILDLIFERLosAngeles,CA90232U.S.A”及“www.childlife.net”等内容。

童年时光公司认可childlife产品正面包装及英文吊牌上的“红心”标识是产品进口到国内前已由生产商美国ChildLifeEssential公司标注的,背面包装上的中文标签及防伪标签是产品进口到国内后由童年时光公司自行添加的,亦认可其从2010年开始使用涉案商标,即在进口的childlife产品上加贴含有“红心”标识及“童年时光”文字的中文标签及防伪标签。

关于美国ChildLifeEssential公司在childlife产品上使用“红心”标识,童年时光公司表示其未就此与ChildLifeEssential公司签订过商标许可使用协议,但在childlife产品进口至中国后、童年时光公司加贴中文标签及防伪贴之前,童年时光公司允许美国ChildLifeEssential公司在产品包装上使用“红心”标识。

童年时光公司主张天猫网“childlife旗舰店”销售childlife产品系经其授权,即童年时光公司将进口产品加贴中文标签和防伪标识后提供给南京小精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该店铺进行销售和宣传。

2017年5月2日,MurrayC.Clarke来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公证员ShannaT.Hemphill面前,其凭令人满意的证据向公证员证明,其系所附文件签署人,并确认其以授权身份签署所附文件,其签署所附文件即构成其自身或其所代表的实体签署所附文件。

所附文件为《证明》,内容如下:ChildLifeEssential公司于2010年与童年时光公司开始商业合作,该项商业合作具体是指,童年时光公司在中国经销由ChildLifeEssential公司专门供货并在中文标签和防伪标签上贴附“童年时光”、“红心图形”商标的ChildLife产品。

该项产品系由ChildLifeEssential公司在美国生产并由童年时光公司所进口销售,其产品原标签贴附有CHILDLIFE商标,同时,在中国范围内销售的所有ChildLife产品均应标注有包含“红心图形”的中文标识。

ChildLifeEssential公司确认,基于双方长久的商业合作,在中国范围内经销的CHILDLIFE产品均是以“童年时光”品牌呈现,基于在中国的商标权以及ChildLifeEssential公司的授权,童年时光公司有权禁止任何第三方以任何方式使用“红心图形”、“童年时光”和“CHILDLIFE”商标,包括有权禁止任何第三方进口、以在线方式或通过实体店经销和推广ChildLifeEssential公司在美国生产的“CHILDLIFE”产品。

自2010年ChildLifeEssential公司与童年时光公司合作以来,该公司对于产品的研发、优化以及品牌推广提出了众多积极意见。

ChildLifeEssential公司认可由童年时光公司全权负责“CHILDLIFE”产品在中国大陆地区的宣传推广官方活动。

童年时光公司是经由ChildLifeEssential公司认可的,在中国大陆及港澳范围内可以以“红心图形”、“CHILDLIFE”品牌经销ChildLifeEssential公司生产的“CHILDLIFE”产品的唯一的、合法的、官方的机构。

据我们所了解,基于童年时光公司的卓越经营贡献,中国广大消费者已经将“童年时光”、“红心图形”、“CHILDLIFE”品牌商品与童年时光公司紧密联系在一起,相关品牌已经在中国市场具有极高的商誉。

文件下部载明“执行主席MurrayC.Clarke”,并有签字及标有CHILDLIFE内容的盖章。

该文件于2017年5月5日经加利福尼亚州州务卿认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洛杉矶总领事馆2017年5月5日出具(2017)洛领认字第0014670号文件,兹证明前面文书上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政府的印章和官员ALEXPADILLA的签字均属实。

二、与被控侵权主体及侵权行为相关的事实麦乐购公司成立于2013年4月28日,经营范围包括销售保健食品;

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仅限互联网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服务不含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电子公告服务;

出版物零售;

预包装食品销售;

特殊食品销售;

货物进出口;

代理进出口等。

(一)2015年6月30日,童年时光公司委托代理人在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公证人员的监督下,以邮政特快专递的方式向麦乐购公司邮寄了律师函,并取得全球邮政特快专递国内标准快递详情单一份。

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就上述公证过程出具(2015)京长安内经证字第14671号公证书。

公证书附件一为所邮寄律师函的复印件,该函件载明:童年时光公司系第10378186号“红心”、第8223462号“童年时光”和第8223466号“童年时光”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生产、销售带有上述标识的产品及使用上述标识进行宣传的行为。

麦乐购公司网站www.gou.com上销售带有“红心”图形的侵权产品,并在产品页面上未经许可使用“红心”图形和“童年时光”文字,构成对童年时光公司的商标侵权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要求麦乐购公司在收到本函后立即删除侵犯上述商标权的侵权产品页面及链接。

该附件中还包含商标注册证、侵权网页截屏信息及链接。

截屏信息上方显示“麦乐购进口母婴商城GOU.com”,产品名称均为“美国童年时光ChildLife……(海外版)”,产品图片中正面包装的左侧均以竖排方式显示“CHILDLIFE”文字,中部显示“红心”标识,产品信息下方显示“温馨提示:由麦乐购(香港)有限公司负责配送”。

童年时光公司主张上述产品名称中使用的“童年时光”侵犯了第8223462号、第8223466号商标专用权,产品图片中使用的“红心”标识侵犯了第10378186号商标专用权。

麦乐购公司认可已收到律师函,但不认可证明目的,称上述被控侵权内容为童年时光公司律师函中自行打印的内容,经核实函件中所附的网页链接及内容并不存在,不认可该内容是麦乐购公司网站上展示的内容。

(二)涉案网站www.gou.com系由麦乐购公司所有并经营。

2016年2月5日,童年时光公司委托代理人在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对该网站使用“童年时光”文字以及从该网站购买被控侵权产品的情况进行证据保全,过程如下:启动360浏览器,在地址栏中输入“http://www.baidu.com”,在页面搜索栏中输入“麦乐购”,点击搜索结果中的“麦乐购(GOU.com)进口母婴商城,海外采购,品质保障!

官网”,进入网站www.gou.com,页面下方显示“北京麦乐购科技有限公司版权所有”,“关于麦乐购”载有“麦乐购属于北京麦乐购科技有限公司,麦乐购通过与国际知名品牌的深度合作,经由互联网向中国用户提供具有独家折扣价格的时尚精品和母婴用品,通过国际批量直邮、国际私人直邮、跨境母婴电商及国内代销业务将货品运送到中国用户手中。

麦乐购的物流中心设置在中国保税区,并在欧洲、美国等国家和地区设有采购中心,麦乐购海外商品经过麦乐购国际物流转运……用户通过麦乐购网站或手机平台下单后,商品由所在麦乐购境外仓或者境内自贸区、保税区仓储直接发货……麦乐购是2010年首批获得国家食品流通许可认证的网上商城,为正规食品销售公司……”等内容。

在页面搜索栏中输入“童年时光”,显示若干搜索结果。

依次点击购买“【均衡营养增强抵抗力】美国Childlife钙镁锌补充液474ml/瓶*1+23种维生素矿物质复合营养液237ml/瓶*1+鳕鱼鱼油草莓味237ml/瓶*1(共3瓶)”、“【预防感冒提高免疫】美国Childlife维C营养液(6个月以上)118.5ml/瓶*2”、“【智商情商同步发展】美国Childlife高纯度DHA软胶囊浆果味(6个月-12岁)90粒”、“【高含量DHA明目益智】美国Childlife鳕鱼鱼油草莓味(6个月以上)237ml”、“【抗菌抗病毒】美国Childlife第一防御液(6个月-12岁)118.5ml”、“【促进钙吸收】美国Childlife维生素D3补充液(0岁以上)29.6ml”、“【激活免疫抵抗流感】美国Childlife紫锥菊滴剂(6个月-12岁)29.6ml”、“【预防过敏提高免疫】美国Childlife抗过敏补充液(1岁以上-12岁)118.5ml”、“【吃饭香香身体棒棒】美国Childlife23种维生素矿物质复合营养液(6个月以上)237ml”,并支付款项1053元,上述产品信息中均显示“温馨提示:由麦乐购(香港)有限公司负责配送”。

上述订单显示由麦乐购发货,收款方显示为麦乐购进口母婴商城。

2016年2月18日、2016年2月22日,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先后收到快递包裹。

2016年2月23日,在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公证人员的监督下,童年时光公司委托代理人使用照相机对该包裹的外观形状及包裹内的物品进行拍照,所购物品经公证处加封后交由童年时光公司委托代理人保管。

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对上述公证过程出具(2016)京长安内经证字第3010号公证书。

经童年时光公司确认,该网站使用被控侵权标识的方式为公证书附件第45页第三款产品“美国童年时光Childlife钙镁锌补充液”的名称中使用了“童年时光”文字,侵犯了第8223462号、第8223466号商标专用权。

经勘验,(2016)京长安内经证字第3010号公证书封存的物品系由包装箱盛装的12瓶产品,分别为2瓶MultiVitamin&Mineral、1瓶LiquidCalciumwithMagnesium、2瓶CodLiverOil、2瓶LiquidVitaminC、1瓶PureDha、1瓶FirstDefense、1瓶VitaminD3、1瓶Echinacea、1瓶Aller-Care。

包装箱上显示的寄件人以及发货清单上显示的店铺名称均为麦乐购海外母婴商城,其中寄件人地址处显示“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聚才路99号(宁波栎社保税物流中心内)”。

上述12瓶产品正面包装的左侧均以竖排方式显示“CHILDLIFERESSENTIALS”字样,中部使用了较大“红心”标识,背面显示“ManufacturedforCHILDLIFERLosAngeles,CA90232U.S.A”及“www.childlife.net”等内容;

1瓶LiquidCalcium及2瓶MultiVitamin&Mineral产品在吊牌上还显示有“红心”标识及“红心”CHILDLIFERESSENTIALS“红心”字样。

另,LiquidVitaminC、MultiVitamin&Mineral、Echinacea、Aller-Care、FirstDefense产品底部还贴有宁波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口商品防伪溯源码,扫描其上的二维码,均显示“跨境购KJB2C.COM”,其下内容显示“进口商/代理商:宁波融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物流信息”中显示“原产国(地区):(地区启运国(地区):(地区(美国),进口口岸:宁波口岸”,“监管信息”中显示检验检疫申报日期、单号等内容。

童年时光公司主张上述产品及吊牌上使用的“红心”标识侵犯了第10378186号商标专用权。

将上述公证购买的产品与(2017)京长安内经证字第2082号公证书中购买的产品进行比对,前者除背面包装上无中文标签及防伪标签之外,其他显示内容均一致,童年时光公司认可产品正面包装及英文吊牌上的“红心”标识是美国ChildLifeEssential公司标注的,并非麦乐购公司添附。

(三)2016年2月5日,童年时光公司委托代理人在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公证人员的监督下,以邮政特快专递及电子邮件的方式向麦乐购公司发送了律师函,要求麦乐购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犯“红心”图形和“童年时光”商标权的产品,并删除麦乐购网站www.gou.com上的所有侵犯上述标识的产品的网页。

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就上述公证过程出具(2016)京长安内经证字第3009、3011号公证书。

麦乐购公司认可已收到上述函件。

(四)2016年11月11日,童年时光公司委托代理人在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对从网站www.gou.com购买被控侵权产品的情况进行证据保全,过程如下:启动IE浏览器,在地址栏中输入“www.baidu.com”,在页面搜索栏中输入“麦乐购”,点击搜索结果中的“麦乐购【11.11】全球嘉年华,海外采购,保税直发!

官网”,进入网站www.gou.com,在页面搜索栏中输入“ChildLife”,显示若干搜索结果。

依次点击购买“【强健骨骼坚固牙齿】美国Childlife钙镁锌补充液474ml(6个月-12岁)”、“【辅助改善记忆】美国Childlife高纯度DHA软胶囊浆果味(6个月-12岁)90粒”、“【补充每日维C】美国Childlife维C营养液(6个月以上)118.5ml”、“【促进脑眼发育】美国Childlife鳕鱼鱼油草莓味(6个月以上)237ml”、“【抗菌抗病毒】美国Childlife第一防御液(6个月-12岁)118.5ml”、“【促进钙吸收】美国Childlife维生素D3补充液(0岁以上)29.6ml”、“【增强免疫力】美国Childlife紫雏菊滴剂(6个月-12岁)29.6ml”、“【提高身体免疫力】美国Childlife23种维生素矿物质复合营养液(6个月以上)237ml”,并支付款项854.08元,上述产品信息中均显示“温馨提示:该商品物权归麦乐购(香港)有限公司所有”、“北京麦乐购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信息发布和售后服务”等内容。

上述订单显示由麦乐购发货,收款方显示为北京麦乐购科技有限公司。

2016年11月17日,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先后收到两个快递包裹,在公证处公证人员的监督下,童年时光公司委托代理人使用照相机对包裹的外观形状及包裹内的物品进行拍照,所购物品经公证处加封后交由童年时光公司委托代理人保管。

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对上述公证过程出具(2016)京长安内经证字第33161号公证书。

经法庭勘验,(2016)京长安内经证字第33161号公证书封存的物品系由2个包装箱盛装的共计8瓶产品,分别为1瓶CodLiverOil、1瓶Echinacea,1瓶MultiVitamin&Mineral、1瓶FirstDefense、1瓶VitaminD3、1瓶LiquidCalciumwithMagnesium、1瓶LiquidVitaminC、1瓶PureDHA,上述8瓶产品正面包装的左侧均以竖排方式显示“CHILDLIFERESSENTIALS”字样,中部使用了较大“红心”标识,背面显示“ManufacturedforCHILDLIFERLosAngeles,CA90232U.S.A”及“www.childlife.net”等内容。

其中ColdLiverOil、Echinacea产品底部贴有宁波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口商品防伪溯源码,扫描其上的二维码,均显示“跨境购KJB2C.COM”,其下内容显示“进口商/代理商:宁波融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物流信息”中显示“原产国(地区):(地区启运国(地区):(地区(美国),进口口岸:宁波口岸”,“监管信息”中显示检验检疫申报日期、单号等内容。

将宁波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口商品防伪溯源码上的涂层刮开,将其上显示的验证码填入“防伪查询”,查询结果显示“经系统核对,本款商品系经过正规渠道进口”。

其中FirstDefense、LiquidCalciumwithMagnesium、LiquidVitaminC、PureDHA产品顶部贴有中国进出口商品溯源码,扫描其上的二维码,在查询信息时会提示进行身份验证,在输入身份证号后六位之后,显示身份验证失败。

童年时光公司主张上述产品正面包装使用的“红心”标识侵犯了第10378186号商标专用权。

将上述公证购买的产品与(2017)京长安内经证字第2082号公证书中购买的产品进行比对,前者除背面包装上无中文标签及防伪标签之外,其他显示内容均一致,童年时光公司认可产品正面包装上的“红心”标识是美国ChildLifeEssential公司标注的,并非麦乐购公司添附。

(五)涉案域名为m6go.com的网站系由麦乐购公司所有并经营。

2016年12月14日,童年时光公司委托代理人在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对该网站使用“童年时光”文字及“红心”标识的情况进行证据保全,过程如下:启动360浏览器,在地址栏中输入“http://www.baidu.com”,在页面搜索栏中输入“童年时光麦乐购”,点击搜索结果中的“童年时光_childlife_童年时光钙镁锌_童年时光官网―麦乐购”,进入网站childlife.m6go.com,页面下方显示“北京麦乐购科技有限公司版权所有”,页面中部显示“童年时光营养品千万妈妈口碑之选”,商品专区中产品名称均为“美国童年时光Childlife……”,并附有产品图片,图片中正面包装的左侧均以竖排方式显示“CHILDLIFE”文字,中部显示“红心”标识。

商品下方关于“麦乐购”的介绍中载有“品牌授权、海外采购。

麦乐购每次和海外厂家、代理商或者超市合作,采购商品必须填写详细信息,包括批次号、商品来源、生产日期、采购单号、物流单号等,一直以来麦乐购实施严格的采购管理,可以全程跟踪商品来源和物流途径,从厂家到客户的各个渠道确保商品安全,到您手里的商品就是我们在海外采购的商品。

麦乐购自始至终坚持以“原装原罐”进口方式直供海外商品。

麦乐购所做的一切,都是为了给所有麦乐购用户带来绝无后顾之忧的购物体验,您在麦乐购尽可放心购买一切商品,不用担心买到赝品。

我们将坚持以安全诚信的交易平台,为广大母婴用户提供专业、优质、高效、愉悦的服务”等内容。

返回百度网,在页面搜索栏中输入“童年时光m6go”,点击第二个搜索结果“麦乐购童年时光瓶子上没日期为什么也没有中文标签_百度知道”,进入网站zhidao.baidu.com,页面显示“最佳答案:您好,童年时光的日期是在瓶身上的,我们代购的产品都在国外大型超市采购,因此肯定是不存在所谓的中文标识的,因为这是面向外国当地人销售的,而这样代购回来的产品才能保证100%是国外原装正品,保证原汁原味。

http://www.m6go.com”。

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对上述公证过程出具(2016)京长安内经证字第38366号公证书。

经童年时光公司确认,该网站使用被控侵权标识的方式为公证书附件第2页“童年时光营养品”名称及附件第3页产品名称“美国童年时光ChildLife……”中使用了“童年时光”文字,侵犯了第8223462号、第8223466号商标专用权,公证书附件第2、3页产品图片中使用的“红心”标识侵犯了第10378186号商标专用权。

三、与麦乐购公司主张涉案产品来源相关的事实麦乐购公司为证明其并非涉案产品的实际销售主体,仅为提供跨境电子商务交易服务的第三方平台,提交了2014年麦乐购公司与麦乐购(香港)有限公司签订的《咨询和服务协议》、麦乐购(香港)有限公司的商业登记证打印件以及2015年10月14日麦乐购(香港)有限公司与Zheng’sNYTradingInc签订的《国际货物购销合同》。

童年时光公司以上述证据未经过公证转递为由不认可合法性,亦不认可关联性及证明目的。

麦乐购公司还提交了《声明书》复印件,内容如下:2016年11月14日,王秀萍在中国委托公证人及香港律师金义威面前出具《声明书》,载明:ARIASFABREGA&FABREGACOMPANYSERVICESHKLIMITED(以下简称“我司”)是麦乐购(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之公司秘书。

王秀萍为我司之董事,代表公司作出以下声明:1、该公司通过麦乐购公司经营的网站(www.gou.com、www.m6go.com)所销售商品的货权是属于该公司的。

麦乐购公司与该公司之间存在服务关系。

附件7是上述两公司签订之咨询和服务协议的真实和完整复印本,经由本人与原本核对,确与原本相符。

2、该公司与美国公司Zheng’sNYTradingInc是合作伙伴,所有产品是合法采购的,附件8、9是上述两公司所签订之国际货物购销合同的真实和完整复印本,经由本人与原本核对,确与原本相符。

3、附件3、4及5是该公司之商业登记证的真实和完整复印本。

该《声明书》附件2为该公司之公司注册证书复印本,附件3-5为该公司2014年至2017年之商业登记证复印本。

附件7为麦乐购公司(甲方)与麦乐购(香港)有限公司(乙方)2014年签订的《咨询和服务协议》复印件,协议约定:鉴于甲方拥有互联网信息服务及技术服务的自愿及相关资质,并运营“麦乐购”网络销售平台,甲方同意向乙方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技术服务和其他相关服务,乙方同意接受该等服务。

在本协议期间,乙方将入驻甲方运营的网络销售平台,并在该平台上向第三方用户销售乙方产品。

双方同意乙方应按月度向甲方支付本协议项下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技术服务和其他相关费用(以下简称服务费),服务费应为乙方在甲方网络销售平台实际产品销售额的千分之一。

本协议有效期为10年。

附件8、9是麦乐购(香港)有限公司与Zheng’sNYTradingInc(卖方)分别于2015年10月14日、2016年11月3日签订的《国际货物购销合同》复印件,合同均约定:卖方同意售出,买方同意购进商品名称为童年时光、childlife等的商品,生产国别为美国等。

童年时光公司以该《声明书》系复印件为由,不认可真实性及证明目的。

四、与本案相关的其他事实另查一,1999年12月7日,Clarke,MurrayC.(克拉克??穆雷??C)在美国专利和商标局取得注册号为2299035的“CHILDLIFE”商标,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为具有维他命、矿物质、草药和同种疗法药品性质的营养滋补品。

2006年5月15日,CLARKE,MURRAYC.向我国商标局申请在第5类“具有维他命、矿物质、草药和同种疗法药品性质的营养滋补品”等商品上注册第G880154号“CHILDLIFE”商标,并获得核准,于2007年1月31日完成国际领土延伸,商标专用期限自2006年2月6日至2016年2月6日止。

另查二,童年时光公司为本案支出律师费159000元。

童年时光公司主张为(2015)京长安内经证字第14671号公证书、(2016)京长安内经证字第3009、3010、3011号公证书共支付公证费12120元,为(2016)京长安内经证字第33161号公证书支付公证费2020元,为(2016)京长安内经证字第38366号公证书支付公证费1088元,为(2017)京长安内经证字第2082号公证书支付公证费1520元,并提交了面额分别为3060元、9060元、2020元、1088元、1520元的公证费发票。

另查三,童年时光公司为证明麦乐购公司的childlife产品销量巨大,提交了销售数据统计打印件,内容显示销量共计26808件,销售金额共计50955124元。

麦乐购公司不认可该打印件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

以上事实,有童年时光公司提交的商标注册证、(2015)京长安内经证字第14671号公证书、(2016)京长安内经证字第3009、3010、3011、33161、38366号公证书、(2017)京长安内经证字第2082号公证书、证明函、法律服务协议、发票、打印件,麦乐购公司提交的咨询和服务协议、国际货物购销合同、声明书复印件、打印件及当事人陈述、勘验笔录等在案佐证。

一审法院认为:童年时光公司系第8223462号、第8223466号“童年时光”商标及第10378186号“红心”商标的注册人,在该商标的有效期内依法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其有权以商标权人身份提起本案诉讼。

本案中,麦乐购公司主张涉案网站www.gou.com、www.m6go.com系提供跨境电子商务交易服务的第三方平台,涉案产品的销售者及发布产品信息的主体均为麦乐购(香港)有限公司,与麦乐购公司无关。

根据已查明事实,涉案网站系麦乐购公司所有并经营。

涉案网站明确载明“麦乐购属于北京麦乐购科技有限公司;

麦乐购自始至终坚持以原装原罐进口方式直供海外商品;

用户通过麦乐购网站下单后,商品由所在麦乐购境外仓或者境内自贸区、保税区仓储直接发货”等内容;

(2016)京长安内经证字第3010号公证书中购买被控侵权产品的信息显示“由麦乐购(香港)有限公司负责配送”,订单显示由麦乐购发货,收款方为麦乐购进口母婴商城;

虽(2016)京长安内经证字第33161号公证书中购买被控侵权产品的信息显示“该商品物权归麦乐购(香港)有限公司所有”,但该公证形成的时间系在本案起诉之后,况且上述信息中还显示“北京麦乐购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信息发布和售后服务”,订单显示由麦乐购发货,收款方显示为北京麦乐购科技有限公司,上述信息能够互相印证,已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故应认定麦乐购公司系涉案产品的销售者及产品信息的发布者。

麦乐购公司的上述抗辩缺乏依据,一审法院不予采纳。

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以及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关于童年时光公司主张麦乐购公司在涉案网站www.gou.com、www.m6go.com中使用“童年时光”文字侵犯了其第8223462、822346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麦乐购公司以较为醒目的方式在涉案网站的产品介绍中使用了“童年时光”文字,该行为显然具有标示商品来源以达到使相关公众区分不同商品提供者的目的,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认定是否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判断涉案产品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是否相同或类似,被控侵权标识与该注册商标是否相同或近似,是否容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

首先,关于涉案产品与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是否构成相同或类似。

本案中,童年时光公司注册的第8223462号及第8223466号“童年时光”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分别为第5类“维生素制剂;

鱼肝油;

药制糖果;

医用营养食物;

医用食物营养制剂;

婴儿食品;

医用营养饮料;

医用营养品”、第30类“巧克力饮料;

天然增甜剂;

软糖(糖果);

黄色糖浆;

食用蜂胶(蜂胶);

非医用营养液;

非医用营养胶囊”。

根据《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基于尼斯分类第十一版2017文本),第5类商品主要包括药品和其他医用或兽医用制剂,该类尤其包括膳食补充剂,为正常饮食提供补充或为健康目的;

医用或兽医用代餐物、营养食物和饮料等。

第30类商品主要包括日用或贮藏用的植物类食品,以及调味佐料,该类尤其包括以咖啡、可可、巧克力或茶为主的饮料;

人类食用谷物(如燕麦片或其他谷物),该类尤其不包括药茶和医用营养食物和物质(第5类)、婴儿食品(第5类)、膳食补充剂(第5类)。

根据涉案网站中对产品成分、功效、使用方法等的相关介绍,涉案产品系含有多种矿物元素、维生素成分的膳食营养产品,其旨在增强婴幼儿抵抗力,故一审法院认定涉案产品属于第5类而非第30类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亦不属于与第30类商品相类似的商品。

其次,关于被控侵权标识与涉案注册商标是否构成相同或近似。

经比对,被控侵权的“童年时光”文字与涉案第8223462号商标在读音、含义、字形及排列方式上相同。

麦乐购公司虽主张涉案产品系美国ChildLife品牌,“童年时光”系对“ChildLife”的中文直译,使用该文字意在向消费者介绍进口商品本身,但即便如此,“童年时光”并非英文“ChildLife”的唯一中文译法,现麦乐购公司无证据证明其在介绍“ChildLife”产品时使用“童年时光”文字具有合理依据,故麦乐购公司未经许可在网站上突出使用“童年时光”文字,构成对童年时光公司第822346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应就此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麦乐购公司的抗辩缺乏依据,一审法院不予采纳。

关于童年时光公司举证证明(2015)京长安内经证字第14671号公证书附件的截屏信息亦显示涉案网站www.gou.com使用了包括“童年时光”在内的侵权标识,侵犯了其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鉴于该截屏信息系童年时光公司自行打印,其真实性无法核实,故在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童年时光公司的该项主张缺乏依据,一审法院对此不予支持。

关于童年时光公司主张麦乐购公司在涉案网站m6go.com中使用“红心”标识侵犯了其第1037818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审法院认为,童年时光公司主张涉案网站m6go.com使用的“红心”标识,系网站张贴的产品图片中所显示的产品包装中的标识,该标识系产品本身自带,现童年时光公司无证据证明麦乐购公司系产品的生产者,又认可产品包装上的“红心”标识系美国ChildLifeEssential公司标注,并非麦乐购公司添附,故应认定上述使用方式并非麦乐购公司所为。

童年时光公司据此主张麦乐购公司侵犯其第1037818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缺乏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童年时光公司主张麦乐购公司销售带有“红心”标识的涉案产品侵犯了其第1037818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所提供证据不足以证明自己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现童年时光公司主张麦乐购公司销售了侵犯其第10378186号”“红心”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其应就麦乐购公司销售的涉案产品系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承担举证责任。

第一,关于涉案产品是否系美国ChildLifeEssential公司生产。

根据已查明事实,童年时光公司公证购买的涉案产品正面包装的左侧均以竖排方式显示“红心”CHILDLIFERESSENTIALS“红心”字样,中部使用了较大“红心”标识,背面均显示“ManufacturedforCHILDLIFERLosAngeles,CA90232U.S.A”及“www.childlife.net”等内容,上述内容与童年时光公司认可的美国ChildLifeEssential公司生产的授权正品在包装内容上均一致,且根据涉案产品上的防伪溯源码查询结果,涉案产品系从原产地美国洛杉矶进口,上述内容能够相互印证,已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现童年时光公司未举证证明麦乐购公司销售的涉案产品并非美国ChildLifeEssential公司生产,其应对此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故一审法院认定麦乐购公司销售的涉案产品系美国ChildLifeEssential公司生产。

第二,关于美国ChildLifeEssential公司在其生产的涉案产品上使用“红心”标识是否侵犯了童年时光公司第10378186号“红心”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审法院认为,如前所述,涉案产品虽与第10378186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同类商品,涉案产品上使用的“红心”标识与该商标在构图、设计及颜色上相同,但该使用行为并未侵犯童年时光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理由如下:根据童年时光公司认可的美国ChildLifeEssential公司生产的授权正品的中文标签内容、童年时光公司提供的经过公证转递的《证明》,并结合童年时光公司自述,童年时光公司系美国ChildLifeEssential公司生产的childlife产品在中国的总代理及独家授权经销商。

童年时光公司主张其对第10378186号“红心”商标的使用方式仅为在其销售的进口childlife产品上使用,即童年时光公司从美国ChildLifeEssential公司进口childlife产品后,在该产品背部加贴含有“红心”商标的防伪标签。

从该使用方式来看,童年时光公司意在将“红心”商标与美国ChildLifeEssential公司生产的childlife产品建立起比较固定的联系,使相关公众认为童年时光公司与生产childlife产品的主体存在经营上、组织上或法律上的关联,从而使该商标起到识别童年时光公司为childlife产品中国总代理及独家授权经销商的作用。

而美国ChildLifeEssential公司在其生产的涉案产品上除使用“红心”标识外,还在显著位置印有醒目的“CHILDLIFE”商标以及“ManufacturedforCHILDLIFERLosAngeles,CA90232U.S.A”、“www.childlife.net”等表明生产商身份的信息,上述内容均是商品的显著标识,故该使用“红心”标识的方式并非是将其作为商品的商标进行使用,不具有标示商品来源以达到使相关公众区分不同商品提供者的目的。

而即便是具有标示商品来源的目的,该使用“红心”标识的目的应在于使相关公众认识到childlife产品系由美国ChildLifeEssential公司生产,而非他人生产,其主观上并不具有攀附童年时光公司商标的恶意,客观上亦不会切断童年时光公司与childlife产品的关联,使相关公众认为童年时光公司并非childlife产品在中国的总代理及独家授权经销商,从而导致消费选择上被误导混淆,最终挤占童年时光公司所应有的市场份额,损害童年时光公司的利益。

况且,童年时光公司认可在childlife产品进口至国内后、童年时光公司加贴中文标签及防伪贴之前,童年时光公司明确表示允许美国ChildLifeEssential公司在产品包装上使用“红心”标识。

综上,涉案产品上使用“红心”标识未侵犯童年时光公司第10378186号“红心”注册商标专用权,麦乐购公司销售涉案产品的行为亦未侵犯童年时光公司第1037818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故童年时光公司关于麦乐购公司涉案行为构成对其第1037818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侵害的主张,不能成立,对于童年时光公司相应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鉴于童年时光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因麦乐购公司的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或麦乐购公司因侵权行为的获利情况,一审法院综合考虑麦乐购公司的主观过错程度、涉案商标侵权的性质、方式、持续时间、影响范围等因素予以酌定。

麦乐购公司虽辩称童年时光公司未实际使用涉案商标,无权主张经济赔偿,但根据童年时光公司提供的经过公证转递的《证明》,结合(2017)京长安内经证字第2082号公证书中购买的childLife产品,童年时光公司2010年即开始在进口childLife产品所贴附的中文标签和防伪标签上使用“童年时光”商标,故麦乐购公司的上述抗辩缺乏依据,一审法院不予采纳。

关于童年时光公司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159000元,该数额明显过高,一审法院将根据合理性和必要性原则予以酌定。

关于童年时光公司为本案支出的购买公证产品费2523.08元及公证费16748元,一审法院亦将根据合理性和必要性原则予以酌定。

综上所述,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一、北京麦乐购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涉案侵犯南京童年时光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第822346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北京麦乐购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南京童年时光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00000元及合理支出65344元;

三、驳回南京童年时光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诉人童年时光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一审判决中关于“麦乐购公司销售的涉案系美国ChildLifeEssential公司生产”的认定属于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且违反证据规则。

一审判决错误将证明责任归结于童年时光公司承担,又根据形式和内容皆存在瑕疵的证据达到了“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就认定涉案产品为美国ChildLifeEssential公司生产的正品,显然是在错误举证责任分配基础之上的错误适用证明标准的事实认定错误与法律适用错误。

二、一审判决中关于“美国ChildLifeEssential公司产品除了上述红心标识外,还有其他显著标识,故“红心”商标并非商标性使用;

即使属于商标性使用,在该图形标识本身系指明产品系来源于美国ChildLifeEssential公司,且被控侵权产品确实来源于该公司的情况下,麦乐购公司的行为没有破坏权利商标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的认定,属于认定事实和使用法律错误。

三、一审判决中关于“涉案商品属于第5类而非第30类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亦不属于与第30类商品相类似”的认定属于认定事实和使用法律错误。

综上,1、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内容;

2、由麦乐购公司承担本案的一审、二审诉讼费用。

麦乐购公司二审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案二审期间,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相同,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另查,根据一审法院于2017年11月24日进行庭审的笔录记载,童年时光公司在一审庭审中明确表示:“我方认为从被告处购买的涉案被控侵权产品正面包装上的红心标识以及产品英文吊牌上红心标识是美国ChildLifeEssential公司标注的,而非被告添附”。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涉案产品是否为美国ChildLifeEssential公司生产;

二、麦乐购公司销售涉案产品的行为是否侵犯了童年时光公司第10378186号“红心”注册商标专用权;

三、涉案商品是否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第30类的商品。

一、涉案产品是否系美国ChildLifeEssential公司生产。

首先,经查询,涉案产品上“宁波跨境贸易电子商标进口商品防伪溯源码”查询结果显示,涉案产品原产地为美国洛杉矶,进口口岸为宁波口岸,并显示检验检疫申报日期、单号等内容。

其次,涉案产品包装正面的左侧均以竖排方式印有“CHILDLIFERESSENTIALS”字样,背面均印有“ManufacturedforCHILDLIFERLosAngeles,CA90232U.S.A”,以及“www.childlife.net”等内容。

因此,涉案商品包装上显示的原产地信息与进口商品防伪溯源码显示的原产地信息一致,且涉案商品的包装与童年时光公司认可的美国ChildLifeEssential公司生产产品包装亦完全一致,二者相互印证,已可以证明涉案商品系由美国ChildLifeEssential公司在美国洛杉矶生产。

童年时光公司虽上诉主张涉案商品并非由美国ChildLifeEssential公司生产,但其并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同时考虑到童年时光公司在一审庭审中曾明确表示其认可涉案商品上的“红心”标识是由美国ChildLifeEssential公司标注,因此一审法院认定涉案产品系由美国ChildLifeEssential公司生产并无不当。

童年时光公司的该项上诉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二、麦乐购公司销售涉案产品的行为是否侵犯了童年时光公司第10378186号“红心”注册商标专用权。

1、涉案商品上标注“红心”图形是否属于商标性使用。

《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本案中,涉案商品包装上以较大面积在显著位置使用的“红心”图形,能够被该商品相关公众识别,进而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性使用。

虽然涉案商品的显著位置上还印有醒目的“CHILDLIFE”商标以及其他表明生产商身份的信息,但市场上大量存在在同一商品上同时使用两个或多个商业标识的情形,同一商品上某个商业标识的存在并不当然影响其他标识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

故被控侵权商品上对“红心”图形的使用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一审判决关于涉案商品上使用“红心”标识不是作为商品商标使用的认定有误,本院予以纠正。

2、涉案商品上标注“红心”图形是否侵犯了童年时光公司第10378186号“红心”注册商标专用权。

本案中,童年时光公司在一审中明确表示,其允许美国ChildLifeEssential公司在ChildLife品牌产品进口至国内前、童年时光公司加贴中文标签及防伪贴之前,在产品包装上使用“红心”标识。

结合上述涉案商品为美国ChildLifeEssential公司生产的认定,美国ChildLifeEssential公司生产涉案商品时在包装上使用“红心”标识并不侵犯童年时光公司第10378186号“红心”注册商标专用权。

美国ChildLifeEssential公司生产涉案商品后,麦乐购公司并未对产品的包装及外观进行变更,也未对产品上贴附的商标进行变更,并未破坏商标与商品生产者美国ChildLifeEssential公司的联系,不会导致消费者混淆商品的来源。

同时,由于童年时光公司代理销售的产品均加贴中文“童年时光”、“红心”图形商标及中文说明,涉案产品与童年时光公司作为代理商销售的产品存在一定差异,消费者不会误认为涉案产品为童年时光公司作为代理商进口至国内销售的产品,没有损害童年时光公司作为中国总代理及独家授权经销商的合理利益。

麦乐购公司通过正当途径购得在制造国并不侵权的涉案商品并原样再次销售的行为,未构成对童年时光公司第10378186号“红心”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三、涉案商品是否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第30类的商品。

《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第5类商品主要包括药品和其他医用或兽医用制剂,该类尤其包括膳食补充剂,为正常饮食提供补充或为健康目的;

医用或兽医用代餐物、营养食物和饮料等。

涉案产品旨在增强婴幼儿抵抗力,系含有多种矿物元素、维生素成分的膳食营养产品,属于第5类商品。

而第30类商品主要包括日用或贮藏用的植物类食品,以及调味佐料,该类尤其包括以咖啡、可可、巧克力或茶为主的饮料;

人类食用谷物(如燕麦片或其他谷物),该类尤其不包括药茶和医用营养食物和物质(第5类)、婴儿食品(第5类)、膳食补充剂(第5类)。

涉案商品属于膳食营养产品,不属于第30类商品。

童年时光公司关于涉案商品既属于第5类商品也属于第30类商品的上诉意见,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童年时光公司的上诉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一审判决查明事实清楚,处理结果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一万三千八百元,由南京童年时光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三千八百元(已交纳),北京麦乐购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一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一万零一百四十七元,由南京童年时光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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