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3民初5086-5088号原告:广东金九饼业有限公司,住所吴川市创业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4Y。
法定代表人:郑富荣。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82。
法定代表人:张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洪强,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1310017988。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叶,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罗湖区好家园茶叶商行,经营场所深圳市罗湖区南湖街道人民南路深房广场**378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H8E。
经营者:卢林娟。
原告广东金九饼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深圳市罗湖区好家园茶叶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三案,本院于2019年2月11日立案。
原告广东金九饼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变更第2项诉讼请求申请,变更后的第2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1万元。
原告广东金九饼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金九饼业有限公司在开庭前申请减少诉讼请求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金九饼业有限公司撤诉。
每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三案合计人民币150元,每案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三案共计人民币75元,由原告广东金九饼业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广东金九饼业有限公司已预交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50元,其余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75元退回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