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皖01民初892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90。
法定代表人:卢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荣磊,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芜湖县城关宏程通讯经营部,经营场所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荆江东路〔津苑小区附近〉。
经营者:徐佩春,其他身份信息不详。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芜湖县城关宏程通讯经营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在本院送达诉讼材料期间,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张 丽 红审判员 胡 娟审判员 许 琛二〇一九年七月九日书记员 王玲(代)附:(2019)皖01民初892号民事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