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民终636号上诉人(一审被告):马鞍山星潼管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石桥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赵玉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海清,安徽至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戴爱清,男,1968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远龙,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雅冬,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马鞍山星潼管业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戴爱清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皖01民初6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戴爱清于2019年7月23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请求撤回起诉。
马鞍山星潼管业科技有限公司亦予同意。
本院认为,戴爱清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皖01民初675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戴爱清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0800元,减半收取15400元,由戴爱清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0元,减半收取2750元,由戴爱清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