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28民初2336号 原告:浙江奥康鞋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瓯北镇东瓯工业区奥康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王振滔。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亨康,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运涵,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小婧,女,1988年9月23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
第三人:张可魏,男,1987年6月2日,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
原告浙江奥康鞋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小婧及第三人张可魏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2日立案。
原告浙江奥康鞋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浙江奥康鞋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与李小婧、张可魏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奥康鞋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计775元,由浙江奥康鞋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