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11民初1581号原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住所韩国首尔特别市江**论岘路72街13(驿三洞,M-Space大厦,4,5,6楼。
法定代表人:李进旭(LEECHINWOOK)。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荔荔、彭晓理,广东广之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宏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云城街齐富路自编****。
法定代表人:林伟彪。
被告:上海京东才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住所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嘉定工业区叶城路********/div>法定代表人:张雱。
原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宏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海京东才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立案。
原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4日以与被告广州宏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签订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1050元(原告已预交,原告多缴纳部分受理费,本院予以退回),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