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浙07民初126号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安海镇恒安工业城。
法定代表人:施文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子聪,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义县茭道惠佳超市,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茭道镇南苑小区**。
实际经营者:王连菊,女,汉族,1966年3月26日出生,住浙江省武义县茭道镇东台村麻栗畈邹里坞前路**。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武义县茭道惠佳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日立案。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计212.5元,由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