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11执378号申请执行人: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朱明,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丹徒区新城海宁世纪华联超市中凯花园店,经营场所为镇江市。
被执行人:李清香,女,汉族,1974年07月28日生,住江苏省。
申请执行人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丹徒区新城海宁世纪华联超市中凯花园店、李清香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11民初4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丹徒区新城海宁世纪华联超市中凯花园店、李清香未按该判决书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
现因被执行人丹徒区新城海宁世纪华联超市中凯花园店位于镇江市丹徒区辖区,为便于执行,提高执行效率,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8)苏11民初416号民事判决由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