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3民初17707号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新华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7P。
法定代表人:王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梦,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1811035116。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丹霞,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1911079327。
被告:深圳市罗湖区今古斋文房四宝商店,经营场所深圳市罗湖区宝安北路笋岗文具玩具批发市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4Q。
经营者:宾燕华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罗湖区今古斋文房四宝商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6日立案。
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25元,由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