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01民初1001号原告:无锡市精电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区坊前镇工业集中区春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83。
法定代表人:李心力。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平,北京商专永信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若兰,北京商专永信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江苏博阳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五台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F5G。
法定代表人:曹兴华。
被告:合肥天合光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奎河路与涂山路交口彩虹花园)光伏有限公司(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XP。
法定代表人:陈守忠。
原告无锡市精电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博阳智能装备有限公司、被告合肥天合光能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无锡市精电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8日以已与被告江苏博阳智能装备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无锡市精电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无锡市精电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张 丽 红审判员 胡 娟审判员 许 琛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玲(代)附:(2019)皖01民初1001号民事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