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京73民初1097号原告:东莞怡信磁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樟木头镇樟洋村富达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许贻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虹炎,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董事长。
原告东莞怡信磁碟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9日立案。
原告东莞怡信磁碟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莞怡信磁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其撤销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怡信磁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一万三千八百元,减半收取六千九百元,由原告东莞怡信磁碟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