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1民辖终27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西味道好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宇输。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仙桃市米业协会。
法定代表人:王万虎,该协会会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枣阳市光亮米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光亮。
上诉人广西味道好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味道好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仙桃市米业协会、枣阳市光亮米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亮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2019)桂0103民初332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味道好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光亮公司所在地法院审理。
事实与理由: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应由侵权行为地管辖的原则,而本案涉及更多的是该大米的生产侵权问题,为了更方便查明事实,应由光亮公司住所地法院审理。
仙桃市米业协会、光亮公司均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及第七条“对涉及不同侵权行为实施地的多个被告提起的共同诉讼,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被告的侵权行为实施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本案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仙桃市米业协会可以选择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被上诉人即原审被告味道好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南宁市仙葫经济开发区盘古路西五巷****,属于一审法院辖区,仙桃市米业协会选择向一审法院起诉,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故一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上诉人味道好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一审裁定驳回味道好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