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307民初3338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霍秀芳,广东深宏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帅,广东深宏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鑫美佳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马安堂社区侨联东三巷****/div>法定代表人谢永灿。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鑫美佳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诉请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2016)冀石国证民字第9083号公证书公证的侵犯原告第8911270号商标专有权的行为,即停止销售和许诺销售侵权产品;
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所支付的费用合计50000元;
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公告费、保全费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霍秀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相关情况一、原告主张保护的商标:第8911270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9类,包括电池充电器等。
二、商标是否在有效期限内:是。
三、原告与该商标的关系:原告是该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原始取得该注册商标专用权。
四、被告的具体侵权行为:河北省石家庄市国信公证处(2016)冀石国证民字第9083号公证书证明,2016年10月17日,原告的转委托代理人廖应连在公证处电脑登录淘宝网搜索“XIMEIJAR新美佳”,点击进入“XIMEIJAR新美佳旗舰店”购买了“小米原装充电器M4CM3M2S2A5红米note手机直充数据线插头正品”一个,支付了25元,网页多处出现“”商标。
2016年10月24日,廖应连在公证处签收了韵达快递包裹一个,公证人员对该包括进行拍照后打开,后进行封存。
2016年10月25日,廖应连登录淘宝网进行确认收货。
公证员及工作人员对上述过程进行了见证。
当庭开拆公证封存实物,内有充电器一套及韵达快递单一张,其中充电器外包装上标注有与原告商标完全一致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深圳市鑫美佳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的维权费用共计人民币25000元;
三、驳回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