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民终635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合肥粤晖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黄山路**大溪地?现代城******。
法定代表人:严伟,总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英泰工业区****厂房**********v>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宇轩,福建麦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群芳,福建麦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合肥粤晖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皖01民初4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合肥粤晖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9年7月15日向本院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合肥粤晖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合肥粤晖通讯设备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合肥粤晖通讯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