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73民初107号原告:张翊,男,1977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群林,广东创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媚,北京尚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素杭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马巷镇春波路**之一店面。
法定代表人:苏秀平,总经理。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div>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党刚,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张翊与被告厦门素杭贸易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立案。
原告张翊于2019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翊撤诉。
案件受理费二千三百元,减半收取一千一百五十元,由原告张翊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