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1知民初280号原告: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西康路**。
法定代表人:何畏,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巍,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安区东盈华星超市,经营场所: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跃进路银龙小区(**)**底商**商铺。
经营者:马贯良,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
原告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长安区东盈华星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3日立案。
原告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公司于2019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计25元,由原告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