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92民初1312号之一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100414N。
法定代表人:吕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鲜萌,四川未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念念,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菏泽希劳尔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菏民路南段吕沟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75522060662。
法定代表人:王春爱,职务不详。
被告:山东中沃庄园葡萄酒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张湾镇吕沟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7MA3CBT9T7J。
法定代表人:刘宝成,职务不详。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菏泽希劳尔酒业有限公司、山东中沃庄园葡萄酒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日立案。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