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粤0112民初4616号原告:广州市琴山皮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迳口路花都南方皮革皮具园南合一街**。
法定代表人:斯琴巴雅尔,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其图,北京市盈科(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玮,北京市盈科(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予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黄埔东路**三社大楼**2020。
法定代表人:李春香。
被告:深圳市山炮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龙岗大道桂芳园龙泉别墅****div>法定代表人:邹亮。
原告广州市琴山皮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琴山公司”)与被告广州予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予奂公司”)、深圳市山炮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炮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琴山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其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予奂公司、山炮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琴山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予奂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5479114号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行为;
二、判令被告予奂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100000元,被告山炮公司对予奂公司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三、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日本)株式会社凯克特斯是一家专门从事汽车用品的现代化企业,在日本颇具知名度。
2006年7月14日,凯克特斯株式会社向中国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申请第5479114号商标,核定使用在12类,核定使用范围:汽车、汽车引擎、汽车刹车、汽车车座套、汽车车罩、汽车引擎罩、汽车保险杠、后视镜、汽车方向盘罩、汽车风挡刮水器、汽车挡泥板等。
该商标注册有限期期限自2009年11月7日至2019年11月6日止。
2015年12月8日,原告与株式会社凯克特斯签订《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排他性许可原告使用第5479114号注册商标,合同有效期至2018年11月1日。
现原告发现,被告在未经许可授权的情况下,利用网络销售平台对外推广、销售带有第5479114号商标的方向盘套等汽车内饰商品,使得相关消费者误认为被告获得了株式会社凯克特斯的许可使用权,被告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给原告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
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提起本案诉讼。
被告予奂公司、山炮公司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案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经过庭审核实和询问,查明事实如下:一、涉案商标的情况2009年11月7日,株式会社凯克特斯经核准注册取得第5479114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12类:汽车、汽车引擎、汽车刹车、汽车车座套、汽车车罩、汽车引擎罩、汽车保险杠、后视镜、汽车方向盘罩、汽车风挡刮水器、汽车挡泥板等,该商标注册有效期至2019年11月6日。
2015年12月8日,株式会社凯克特斯与原告签订《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合同约定,株式会社凯克特斯以“排他使用许可”的方式许可原告使用第5479114号“”等11个商标,许可期限至2018年11月1日。
许可地域为中国大陆地区,许可费用为人民币3300000元,每一类商标人民币300000元。
该合同对“排他使用许可”的定义为:株式会社凯克特斯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可原告使用,株式会社凯克特斯依约定可以使用该商标但不得另行许可他人使用。
二、被控侵权行为的情况原告提交广东省广州市南方公证处出具的(2016)粤广南方第053031号公证书,载明: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彭伟坚向该公证处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
2016年8月5日,在广东省广州市南方公证处,在公证员、公证员助理的现场监督下,原告委托代理人利用公证处计算机进行了网页公证和网络购物公证,原告代理人首先进入浏览清洁程序进行清洁,登录http://www1688.com网页,在该网页首页以普通消费者名义注册,注册的用户名为“abs32000”,然后以该用户名进入“阿里巴巴”,在搜索栏中输入“广州予奂电子科技”后进入店铺,该店铺的工商注册信息显示公司名称为被告予奂公司。
原告代理人对该店铺内的部分产品展示页面进行了截屏保存,并在该店铺购买了DAD豹纹方向盘套1个和豹纹汽车皮革手刹套1个,共支付货款52元及运费6元。
2016年8月9日,在公证员和公证员助理的现场监督下,原告代理人接收了上述网络购物产品,收货后,原告代理人将所收商品带回该公证处,由公证员及公证员助理对所收商品及相关物品进行拍照,然后进行了封存。
公证封存的页面显示,在广州予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网店内,搜索DAD汽车内饰,显示有15个商品,其中部分产品的名称和展示图案中均有“DAD”字母。
经当庭拆封上述公证购买所取得的实物,内有方向盘套一个、手刹套一个、收据一张、快递单一张,在方向盘套的正上方以及手刹套中间部位均有“DAD”三个英文字母组成的图案。
广东省广州市南方公证处出具的(2018)粤广南方第054957号公证书显示,原告代理人于2018年8月28日向公证处申请对被告予奂公司的阿里巴巴网店进行保全证据公证,公证过程中进行网页截屏操作共取得截屏图片37张,截屏图片显示,被告予奂公司的网店直至原告此次申请公证保全之日仍然在销售带有“DAD”标识的汽车内饰商品。
此次公证产生公证费800元。
在本案庭审之日即2019年5月7日,原告代理人当庭登录阿里巴巴网页查询,确认已经无法查询到被告予奂公司的网店。
三、被告情况被告予奂公司为法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日期为2011年10月12日,其唯一法人股东为被告山炮公司。
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予奂公司、山炮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权,本院在审核琴山公司提交的证据、当庭陈述的基础上,对本案作出裁判。
一、关于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侵犯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
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第5479114号注册商标尚在保护期限内,该商标的合法权益受我国法律保护。
原告是该商标的排他使用被许可人,在该商标注册人未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原告有权自行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或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均属于侵犯商标注册专用权的行为。
被告予奂公司未能提交证据证实其已经取得第5479114号注册商标的注册人株式会社凯克特斯或者原告的授权,在其网店中销售带有“DAD”标识的汽车内饰产品,且“DAD”标识图案与第5479114号注册商标“”构成近似,产品也与第5479114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相同,故被告予奂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二、关于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包括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且可以合并适用。
据此,原告有权要求被告予奂公司停止侵犯第5479114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故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侵权赔偿数额应按照权利人因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注册商标许可费的倍数合理确定,上述因素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情节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本案中,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其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予奂公司的侵权获利等。
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本院综合参考以下因素酌定赔偿数额:注册商标的权利状况、被告予奂公司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持续时间、侵权产品的类型、销售价格及商标许可费用、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应支付费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予奂公司的赔偿数额为50000元(含维权合理费用)。
三、关于被告山炮公司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被告予奂公司为法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山炮公司是被告予奂公司的唯一法人股东,且未能提交证据证实予奂公司的财产独立于山炮公司的财产,故山炮公司应对予奂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九条第一款、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予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第5479114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广州予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琴山皮具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50000元,被告深圳市山炮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对被告广州予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广州市琴山皮具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广州市琴山皮具有限公司负担1150元,被告广州予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山炮电子商务公司共同负担1150元,二被告应负担部分由二被告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审 判 长 郭志雄人民陪审员 潘新标人民陪审员 丁树祥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张宋萍书记员张晓云附:本裁判所依据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相同,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
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第十条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
(二)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
(三)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第十一条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
类似服务,是指在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服务。
商品与服务类似,是指商品和服务之间存在特定联系,容易使相关公众混淆。
第十六条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当事人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应当准许。
十七条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九条【承担民事责任方式】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继续履行;
(八)赔偿损失;
(九)支付违约金;
(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
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