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402民初5057号之一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
法定代表人:董明珠,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海伦,福建麦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1989年6月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公民身份号码:370××××××××××××。
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