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0知民初40号 原告:南京漂亮妈妈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中山南路89号第三层部分。
法定代表人:文楠。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思佳,河北世纪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廊坊市广阳区建国道丽莲皮肤护理工作室,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建国大街365号汉奕综合楼1-102。
法定代表人:左传扬。
南京漂亮妈妈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与廊坊市广阳区建国道丽莲皮肤护理工作室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6日立案。
原告南京漂亮妈妈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6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京漂亮妈妈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南京漂亮妈妈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