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403知民初93号之一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强,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赛,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宁陵县逻岗镇家和厨卫器材门市部,住所地:河南省宁陵县。
经营者:邓思郎,男,汉族,1982年12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宁陵县,个体工商户。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宁陵县逻岗镇家和厨卫器材门市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
原告福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当事人双方已经和解且已履行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