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1民初68号 原告:宁波尤利特汽车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阳明街道丰南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58395370XR。
法定代表人:陈少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学鹏,浙江显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结义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小昆山镇鹤溪街23号13幢226室。
法定代表人:谭小芳。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亚超,浙江常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571460916M。
法定代表人:蒋凡。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俞美,浙江正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宁波尤利特汽车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结义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与2021年1月14日立案。
2021年4月2日,原告宁波尤利特汽车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宁波尤利特汽车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宁波尤利特汽车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