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4知民初237号原告:上海马利画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朱枫公路9135号枫泾商城3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66310089142。
法定代表人:盛晓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梅,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舞钢市杨庄乡马村王喜玲便民店,经营场所:河南省舞钢市杨庄乡晁庄村村委会西2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481MA41P7XG1R。
经营者:藏喜玲,女,1972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舞钢市。
原告上海马利画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舞钢市杨庄乡马村王喜玲便民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
上海马利画材股份有限公司在庭前变更诉讼请求,将原诉讼请求中的第2项变更为:判令舞钢市杨庄乡马村王喜玲便民店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0000元,并于2021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马利画材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因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当庭履行,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马利画材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上海马利画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