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526民初1163号 原告:巴黎若内公司(JAUNETPARIS),住所地:法国巴黎市Malesherbes大街**。
法定代表人:帕里斯·杰内特(BriceJAUNET)。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剑飞,北京尚公(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德化卓菲商贸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福建省德化县龙浔镇宝山路**/div> 法定代表人:陈育光。
原告巴黎若内公司(JAUNETPARIS)与被告福建省德化卓菲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立案。
巴黎若内公司(JAUNETPARIS)于2021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巴黎若内公司(JAUNETPARIS)以欲与福建省德化卓菲商贸有限公司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巴黎若内公司(JAUNETPARIS)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巴黎若内公司(JAUNETPARIS)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