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7民初409号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金山路**。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川极,北京市正平(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潍城区豪德胜斯五金总汇,经营地址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豪德贸易广场**一街**。
经营者:梁开林。
被告:潍城区豪德胜斯五金总汇二部,,经营地址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豪德光彩贸易广场A-2-2一街** 经营者:梁开林。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城区豪德胜斯五金总汇、潍城区豪德胜斯五金总汇二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7月15日以各方当事人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各方当事人已自行和解,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