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民初1290号 原告: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翔安区巷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谢崇庆,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海霞,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乐,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宝杰,男,1965年3月2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
原告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蔻公司)与被告杨宝杰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7日立案。
原告宝蔻公司于2019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宝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