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方泽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111刑初1930号
案件名称方泽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7-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方泽强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111刑初1930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方泽强,男,1988年2月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惠来县,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广东省惠来县。

因本案于2019年4月9日被羁押并于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辩护人麦佳耀,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公诉刑诉[2019]18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泽强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7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汪筱文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方泽强及其辩护人麦佳耀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4月开始,被告人方泽强在本市白云区同德街西槎路156号田心花园B栋601房,存储、销售假冒“OMEGA”、“BVLGARI”、“LONGINES”、“BURBERRY”等注册商标的手表。

2019年4月9日18时许,公安机关在上址抓获方泽强,并缴获价值人民币8962600元的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手表944块。

为了证实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随案移送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

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方泽强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且认为被告人方泽强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方泽强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建议判处被告人方泽强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三年,并处罚金。

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方泽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提交了具结书。

被告人方泽强的辩护人麦佳耀发表辩护意见称,对公诉人指控被告人方泽强的罪名无异议,对量刑部分提出以下意见:1.被告人犯罪未遂,应当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

本案中,被告人具有犯罪未遂的情节,未对消费者及被侵权商标所有者造成实质损失,建议量刑时减轻处罚。

2.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良好,应从轻、减轻处罚。

3.被告人属于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小。

被告人在本案案发之前没有受到任何刑事处罚及行政处罚,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均较小。

4.涉案手表实际销售价格远低于正品市场中间价。

对手表价格《鉴定书》鉴定的正品价格没有意见。

但请法院考虑涉案手表实际销售远低于正品市场销售价(每块表几十元至百元不等),而且实际查获的944个手表仅有92个鉴定出正品价格,可见情节显著轻微,实际危害性不大。

5.被告人父母年事已高、子女年幼,配偶收入甚微,被告人系家中唯一的经济支柱,恳请法院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与家人早日团圆的机会。

6.检察院的量刑建议过高,恳请法院综合考虑被告人的从轻、减轻情节,在一年至一年半或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开始,被告人方泽强在本市白云区同德街西槎路156号田心花园B栋601房,存储、销售假冒“OMEGA”、“BVLGARI”、“LONGINES”、“BURBERRY”等注册商标的手表。

2019年4月9日18时许,公安机关在上址抓获方泽强,并缴获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手表944块。

经鉴定,上述部分被缴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手表价值人民币89626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1.被告人方泽强的供述;

2.证人严某、王某的证言;

3.辨认材料;

4.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

5.现场勘查笔录、搜查笔录及现场照片;

6.商标注册证;

7.涉案手表照片;

8.北京精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书;

9.广州市白云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

10.电子数据;

11.被告人方泽强的身份材料;

12.到案经过。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泽强无视国家法律,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本案中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在人民币十五万元以上,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方泽强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被告人方泽强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方泽强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方泽强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的意见有理,本院在量刑时将予以酌情考量。

辩护人请求对被告人方泽强判处缓刑的意见,经查,方泽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巨大,不宜适用缓刑,故辩护人的上述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综合考虑被告人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认罪态度、家庭状况,本院决定对方泽强减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方泽强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9日起至2020年10月8日止。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

二、缴获的赃物假冒注册商标的手表一批、作案工具手机二台(以扣押清单为准),予以没收、销毁(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刘 侃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钊琦附:有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